出境生命禮儀|意外死亡、疑似非病死或失蹤怎麼申請死亡證明書?
家人意外死亡或是疑似非病死的情況下,應該要通報哪個單位來檢驗呢?家人失蹤又要怎麼辦呢?今天出境生命禮儀就要來介紹死因有疑慮及失蹤的時候申請死亡證書流程喔!
意外死亡或疑似非病死要通報誰申請死亡證明?
根據《醫療法》第76條規定,如果家人不是自然死亡或是生病死亡,而是因為意外死亡或疑似非病死,也就是有自殺、他殺嫌疑,或死亡原因有待商榷的情況下,要先通知派出所,由當地警方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會同法醫驗屍。再查明死亡原因後,由地檢署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其意義等同於死亡證明書)。
家人失蹤時申請死亡證明流程
家人失蹤已報警卻逾期了一定期限也沒找到,與失蹤者有關之權利義務,像是財產管理、繼承、或婚姻關係等,長久以來對利害關係人或對社會均屬不利,因此,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申請死亡宣告。
出境生命禮儀提醒依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之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死亡宣告案經法院審理後,法院會發「死亡宣告判決書」,其意義也等同於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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